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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