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936號
TPEV,114,北補,936,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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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3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伯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泯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
陸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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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