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866號
TPEV,114,北補,866,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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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66號
原 告 黃彥潔

被 告 鄭春發
蕭妍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200,21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5,8
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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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