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莎莉(INTAN PERMATASARI)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