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27號
原 告 程釋緯
訴訟代理人 李淑頻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慕楓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9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