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弘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零
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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