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昆賢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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