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鍾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臻姿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
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