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何太郎間請求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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