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易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3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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