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林志隆(即林昱名之繼承人)
沈叔樺(即林昱名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