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061號
TPEV,114,北補,1061,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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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諶韋杉

訴訟代理人 諶立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雨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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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