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051號
TPEV,114,北補,1051,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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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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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