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040號
TPEV,114,北補,104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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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楊青敏

訴訟代理人 翁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林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
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柒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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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