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013號
TPEV,114,北補,1013,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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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6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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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