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000號
TPEV,114,北補,1000,202504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母玲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