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4年度,97號
TPEV,114,北簡聲,9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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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天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
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5
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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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