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天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
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5
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