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55號
原 告 高子剛
被 告 金晨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暖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
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