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1號
原 告 鍵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耀健康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194元,應繳裁判費1萬6
,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
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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