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04號
原 告 楊莉慧
被 告 詹聖偉(即被繼承人閻雪弟之繼承人)
孫誠(即被繼承人閻雪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