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蕭睦憲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慶發
黃晟榞
被 告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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