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4年度,32號
TPEV,114,北救,3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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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國(SAMOA)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
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



聲 請 人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人共 同
兼法定代理張燦能
聲 請 人 林品雅
張燦丁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 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
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
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聲請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
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
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
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
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逢經濟情勢影響,包括全球升
息循環導致融資成本大增、電價與原物料價格上漲、地緣政
治風險升高造成供應鏈不穩定。又國內自113年起即消費動
能疲弱,通貨膨脹造成法人營運困難,且美國近期亦宣布實
施「解放日關稅」政策,對多國進口商品徵收高額關稅,對
聲請人公司造成巨大衝擊,而聲請人公司因上述多種因素導
致收入銳減且資金調動困難,無資力支出其與相對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3658號)之訴
訟費用,且上開案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固據提出民事聲
請訴訟救助狀為憑。然查,遍觀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內並未
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依前揭說
明,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為無資力
支出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時,本院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
補正之必要,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並不相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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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