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相 對 人 呂威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