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4年度,28號
TPEV,114,北救,28,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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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相 對 人 呂威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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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