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557號
TPEV,114,北小,1557,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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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正心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貽芬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多利亞管理委員會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12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
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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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