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509號
TPEV,114,北小,1509,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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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509號
原 告 蕭力維

被 告 陳玟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朴子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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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