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如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電費之訴
,惟被告已於112年7月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
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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