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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076號
TPEV,114,北小,1076,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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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旭光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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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