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037號
TPEV,114,北小,103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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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賴楷傑
被 告 劉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94元,及其中新臺幣27,690元自民國
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9,9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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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