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素霞即高照峰之繼承人、高沛誼(原名高素枝)
即高照峰之繼承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
20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萬406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
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