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投資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4年度,275號
TPEV,114,北司調,275,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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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譚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漢強間聲請返還借名投資款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1,056,485元,依本件收文日
  114年4月16日之美金現金匯率1:32.78計算,折算新臺幣為3
4,631,57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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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