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譚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漢強間聲請返還借名投資款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1,056,485元,依本件收文日
114年4月16日之美金現金匯率1:32.78計算,折算新臺幣為3
4,631,57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