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許懿文
代 理 人 李宗輝律師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
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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