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芃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協調袋地通
行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就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主張通行權,該不動產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