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3010號
TPEV,113,北簡,13010,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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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10號
原 告 饒明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被 告 黃殿棟

龔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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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