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04號
原 告 周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庭豪
被 告 林子洋
訴訟代理人 李侃儒
複代理人 黃雲甫
鄭全成
洪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