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0004號
TPEV,113,北簡,10004,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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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04號
原 告 周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庭豪
被 告 林子洋
訴訟代理人 李侃儒
複代理人 黃雲甫
鄭全成
洪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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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