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1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蘇誠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1
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