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4955號
TPEV,113,北小,4955,2025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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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1萬2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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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