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3903號
TPEV,110,北簡,13903,2025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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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9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賢芳
鐘鈺豪
鐘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蕭玉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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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