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王郁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整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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