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746號
原 告 柯昇佑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8月1日彰
監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附表「時間」、「地點」欄所載時、地 ,分別因附表「違規事實」欄之違規行為,經各舉發機關以 「處罰依據」欄為據舉發後,受有「處罰內容」欄所示之裁 罰。因原告於附表「時間」欄所載之1年內遭記違規點數之 紀錄已達12點,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 條例)第63條第3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 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以113年8月1日彰監四字第0 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之處分。
三、兩造陳述及聲明:
(一)原告主張:目前為全職司機,還要繳交汽車貸款、房租等, 希望不要吊扣駕駛執照,近期不會再違規等語。並聲明:原 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以:原告於附表所載時間、地點之歷次違規行為明 確,且均有相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 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等證據可佐。至於 原告主張不要吊扣駕駛執照部分,被告係依法為之,並無裁 量空間,原處分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
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 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四、依本條例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 (二)原告於附表所示時、地之違規事實,均為其所不爭執,核與 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8月16日中市警烏分交 字第1130060790號函(檢附舉發單〈單號:第GFJ088870號〉 綜合查詢、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相片黏 貼表〈google街景圖截圖照片、google地圖截圖照片及取締 違規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 大隊113年8月20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130011858號函(檢附11 3年1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CA92127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雷達測速儀 檢定合格證書、取締違規照片、被告113年5月28日彰監四字 第64-ZCA92127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113年1月10日彰縣警交字第IA B9385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取締違規照 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3年1月10日中市警交字第 GGH04315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取締違規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3年1月30日國道警交 字第ZCB46307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取締 違規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2月16日中市警 交字第GGH17870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取 締違規照片、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 書、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移轉管轄通知書、被告所屬彰化監理 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責駕駛人通知書各4份、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3年8月15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13003 6476號函(檢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掌電字第G7RB50 38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受理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調查表、google 地圖截圖照片1張)、原處分與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 、汽車記點查詢報表等件(見本院卷第41-72、75、77、85 、87-88頁)相符,首堪採認。
(三)觀諸前揭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之規定,立法者已明訂汽車 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並無其他選項,是被告就符合該要件者,僅能依法為裁處 ,並無裁量權限。而查,原告於1年內為附表各編號之違規 行為,歷次處罰內容均包含記違規點數,分別自1點至3點不 等,迄至原處分裁處前,累積之違規點數已達12點,則被告
依上開規定對原告所為含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在內之原處分 ,並無違法,且係依法應為之處分。原告雖稱自己為職業駕 駛人,需要駕駛執照維生,惟原告未能潔生自愛,致有附表 所載多次違規行為,倘無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多次裁罰行 為恐均難達警惕效果,何況原告仍得於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之期間另謀短期工作,斷無僅以處罰效果造成生活不便,即 得免除交通違章責任,要屬當然之理,故認原告上開主張並 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應由 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附表:(以下金額均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違規事實 處罰依據 處罰內容 裁決書文號 1 112年7月14日0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 道交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4目 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無(未申訴逕行登錄記點) 2 112年12月19日3時54分許 國道4號東向9公里處 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 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 113年5月28日彰監四字第64-ZCA921276號 3 112年12月26日16時2分許 彰化縣彰化市新平路與環河街口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9目 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無(未申訴逕行登錄記點) 4 113年1月6日15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 道交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4目 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無(未申訴逕行登錄記點) 5 113年1月9日1時40分許 國道1號南向198.85公里處 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 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2款第4目、第7項 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無(未申訴逕行登錄記點) 6 113年2月3日16時4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甘肅路與美滿東一巷口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9目 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無(未申訴逕行登錄記點) 7 113年3月2日4時43分許 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與大富路口 闖紅燈 道交條例第53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3目 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無(未申訴逕行登錄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