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900號
原 告 曾佳琪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判決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內「裁決日期」欄位下所載「113/10/25」應更正為「112/10/2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 決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