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435號
TCEV,114,中補,1435,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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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林敏希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曾煒傑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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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