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407號
TCEV,114,中補,140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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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張丞毅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淇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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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