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吳峻豪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凱文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