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晨羽即王
雅慈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