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346號
TCEV,114,中補,1346,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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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鄭家囷
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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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