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訴訟代理人 張峰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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