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296號
TCEV,114,中補,1296,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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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2,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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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