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簡榮昌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素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