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217號
TCEV,114,中補,1217,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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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弘年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雅文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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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年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