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215號
TCEV,114,中補,1215,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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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魏綺
居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0中港世紀紅C棟管理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line pay帳號0000000000持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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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